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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使用制作商的电子地图,法院:侵犯著作权,涉案,导航,保护
2024-05-19 13:16:08
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使用制作商的电子地图,法院:侵犯著作权,涉案,导航,保护

近日,最高(gao)人民法(fa)院、北京市高(gao)级人民法(fa)院相继发布2023年(nian)中国法(fa)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知识产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商(shang)标授权确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以及北京法(fa)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shu)(2021-2023年(nian)度)。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fa)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北京四(si)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bai)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zheng)当竞争案”入选了2023年(nian)中国法(fa)院十(shi)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知识产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

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reng)使(shi)用(yong)制作商(shang)的产品

新京报记者获悉,四(si)某公司是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商(shang),勘测制作了全国导航电子地图《(LBS088X-L176)》和《NI-MIFG(16Q2_v1.0)》(以下合称涉案地图),并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xi)局审核批(pi)准使(shi)用(yong)。2013年(nian)至2016年(nian),四(si)某公司授权百(bai)某网讯公司和百(bai)某在线公司在网站、地图软件产品、移(yi)动(dong)终端上使(shi)用(yong)涉案地图,提供地图检索及导航等服务。

合同到期后,四(si)某公司发现百(bai)某网讯公司、百(bai)某在线公司和百(bai)某云计算公司(以下并称百(bai)某公司)仍(reng)继续在“百(bai)某地图”“百(bai)某导航”等服务上向用(yong)户提供涉案地图,故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pei)偿损失1亿元。

在诉讼中,四(si)某公司以公证方式选择并固定了涉案地图中部(bu)分暗记、内部(bu)道路、扩海行政范围等图形,以及百(bai)某公司使(shi)用(yong)地图中相应点位图形、卫星图和第三方地图的相应地点图形。

法(fa)院经比对发现,百(bai)某公司使(shi)用(yong)的地图和涉案地图中相应点的表达相同或高(gao)度近似,但与卫星图和第三方地图明(ming)显不同。经举证质证,百(bai)某公司并未提交充(chong)分证据证明(ming)其(qi)使(shi)用(yong)地图的来源、审批(pi)手续等证据,且其(qi)地图点位对比的相关证据均难以证明(ming)其(qi)答(da)辩主张。

法(fa)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pei)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

据了解,此案的三个焦点为:涉案地图是否构成作品,被诉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损害赔(pei)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涉案地图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fa)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fa)及其(qi)实(shi)施条例、测绘法(fa)、地图管理条例等法(fa)律法(fa)规,对具有独创(chuang)性的地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fa)保护提供了法(fa)律依据。该案中,四(si)某公司通过外业测绘和内业制图流程,经过著作权登记、地图审图备案等法(fa)定程序,创(chuang)作完(wan)成了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的道路、行政区划、水系(xi)、海域、地名、建筑信息(xi)等表达的地图,并具备导航功(gong)能。经过选取点位对比,涉案地图在道路的选择、走向、弯曲程度方面,以及暗记、模式图设计、扩海行政边界等方面,与卫星图和其(qi)他品牌地图具有明(ming)显区别,具备独创(chuang)性,构成图形作品。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fa)院认为,图形作品的近似性比对只能以人的视觉效果为判断标准。由于涉案地图包含海量地理信息(xi)表达,应当允许权利人主张暗记比对,并在确定范围时选取一定比例、具有分散性的地点进(jin)行比对。该案中,四(si)某公司一共提交了包括30处暗记在内的246处比对点,遍布26个省份,比例为80%,覆盖包括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nan)、西北、西南(nan)在内的全国大部(bu)分地区。在百(bai)某公司未就(jiu)其(qi)使(shi)用(yong)的地图的独立创(chuang)作或合法(fa)来源、否认实(shi)质性相似、实(shi)质性相似具有合理理由等答(da)辩意见提交充(chong)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dan)不利的法(fa)律后果。

关于损害赔(pei)偿数额的确定,法(fa)院认为,四(si)某公司主张其(qi)损失包括两部(bu)分,即超期使(shi)用(yong)和超范围使(shi)用(yong)造成的损失。最初法(fa)院参考双方之间、四(si)某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许可协议情况,综合考虑百(bai)某公司的主观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长、侵权后果等因(yin)素,通过“年(nian)许可使(shi)用(yong)费(fei)基数×侵权时长”的公式,综合计算损失约6450万元。此外,公证费(fei)和律师费(fei)等合理支出另外考虑。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fa)院判令百(bai)某网讯公司、百(bai)某在线公司和百(bai)某云计算公司立即停止在“百(bai)某地图”“百(bai)某导航”等服务上侵犯原告四(si)某公司相关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四(si)某公司连带(dai)赔(pei)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合理支出926597.5元;驳回原告四(si)某公司的其(qi)他诉讼请(qing)求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进(jin)行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fa)官:电子地图独创(chuang)性部(bu)分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

法(fa)官表示,导航电子地图是一种重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源,著作权法(fa)是重要保护路径。司法(fa)实(shi)践中,电子地图作品的独创(chuang)性认定、近似性比对、举证责任分配、赔(pei)偿数额认定等还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使(shi)得权利人在诉讼中“举证难”和“赔(pei)偿低”问题较为突(tu)出。

法(fa)官认为,该案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了研究价值:一是电子地图的独创(chuang)性认定。尽管地图主要表现客观地理信息(xi),但相关地理信息(xi)的取舍、组合和关联(lian),道路和建筑的走向、符号、颜色等在法(fa)律许可范围内有较大的创(chuang)作表达空间,其(qi)独创(chuang)性部(bu)分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是导航电子地图之间的比对方式。电子地图包括了海量地理信息(xi)表达,全部(bu)进(jin)行视觉比对是人力无法(fa)完(wan)成的。这种情况下,除了暗记外,可以选取一定比例、具有分散性的地点,证明(ming)双方具有相同表达,且与卫星图和第三方地图不同。

三是避免(mian)“赔(pei)偿低导致从侵权中获利”效应。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程序复杂、成本较高(gao)、价值巨大,在判决赔(pei)偿数额时应坚持“侵权人不能从侵权中获利”的底(di)线,综合考虑双方曾经的许可使(shi)用(yong)费(fei)用(yong)、对第三方的许可使(shi)用(yong)费(fei)等作为损害赔(pei)偿计算的依据。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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