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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 法院判乘客担责三成网约车司机担责7成,王先生,赔偿,责任
2024-06-18 09:26:45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 法院判乘客担责三成网约车司机担责7成,王先生,赔偿,责任

近(jin)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shen)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ze)任(ren)纠纷案,二审(shen)判决(jue)保险公司在交强(qiang)险责(ze)任(ren)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dan)70%责(ze)任(ren),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乘客承担(dan)30%责(ze)任(ren),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

一日傍晚时(shi)分,乘客小阳(yang)在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qian)往目的地。临近(jin)目的地,在路(lu)口(kou)依次停车等侯红绿灯时(shi),小阳(yang)想下车。在征得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小阳(yang)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而此时(shi),驾(jia)驶电动自行车的小白恰巧在车门一侧的非(fei)机动车道经过。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白跌倒受伤(shang)。

经交警部门认(ren)定(ding),司机王先生承担(dan)本次事故主要责(ze)任(ren),乘客小阳(yang)承担(dan)次要责(ze)任(ren),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ze)任(ren)。小白受伤(shang)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jian)定(ding),认(ren)定(ding)小白颅(lu)脑(nao)损伤(shang),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shang)残;其外伤(shang)性癫痫(xian)(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司机王先生案发时(shi)驾(jia)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shi)用性质为非(fei)营(ying)运,投保时(shi)登记的使(shi)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发时(shi),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ying)服务。王先生并(bing)没有及时(shi)将投保车辆使(shi)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qing)况告知保险公司。

而后,小白向(xiang)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qiang)险和商业三者险范(fan)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dan)70%赔偿责(ze)任(ren),乘客小阳(yang)承担(dan)30%赔偿责(ze)任(ren),网约车公司承担(dan)共同赔偿责(ze)任(ren)。

二审(shen)中,网约车公司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新型合作(zuo)关系,无法干涉司机投保险种的选择以及投保信(xin)息的填报,而且乘客小阳(yang)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受伤(shang),与网约车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承担(dan)连带赔偿责(ze)任(ren)。保险公司认(ren)为,自己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fan)围内承担(dan)赔偿责(ze)任(ren)。小阳(yang)则认(ren)为,网约车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责(ze)任(ren)承担(dan)连带赔偿责(ze)任(ren)。

二审(shen)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ren)为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fan)围内承担(dan)赔偿责(ze)任(ren);二是网约车公司作(zuo)为网约车平台经营(ying)者,是否应对平台注册司机引发的交通事故向(xiang)受害方(fang)承担(dan)责(ze)任(ren);三是网约车公司是否需要对乘客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dan)责(ze)任(ren)。

法院认(ren)为,本案中司机王先生的车辆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shi)际(ji)却从事网约车营(ying)运活动,属于改变使(shi)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qing)形(xing)。而保险公司提供给(gei)王先生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dan)中,对免(mian)责(ze)情(qing)形(xing)等条款已经通过对相应文字加粗加黑的方(fang)式予以提示。再加上王先生在交警部门所作(zuo)的笔录材料可知,王先生事前(qian)已知晓改变车辆使(shi)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由此可以认(ren)定(ding),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fan)围内予以免(mian)赔。

本案中,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shen)核(he)职责(ze),致使(shi)本不应用于营(ying)运的车辆对外营(ying)运,最终造成人员伤(shang)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shi)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ze)任(ren)。司机王先生的不规范(fan)驾(jia)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网约车公司同时(shi)违反了依法负有的危险防止及运营(ying)安(an)全(quan)保障义务,两者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ying)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ding),网约车公司承担(dan)承运人责(ze)任(ren)。因此,网约车公司依法应就伤(shang)者小白的损失与司机王先生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

网约车公司虽然对乘客承担(dan)承运人责(ze)任(ren),但是乘客小阳(yang)对第三人实(shi)施的侵权则属于另(ling)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小阳(yang)本人没有受伤(shang),其合法权益没有受损。因此,网约车公司无需对小阳(yang)对外的赔偿责(ze)任(ren)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bing)提醒乘客开门时(shi)注意后方(fang)来车情(qing)况;乘客小阳(yang)作(zuo)为开门行为的实(shi)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mian)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shi)际(ji)控制(zhi)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wei)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shen)判决(jue),保险公司在交强(qiang)险责(ze)任(ren)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dan)70%责(ze)任(ren),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乘客承担(dan)30%责(ze)任(ren),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dan)连带责(ze)任(ren)。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ning)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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