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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技术生成虚拟数字人,法律边界在哪儿?,视频,侵权,发展
2024-07-23 00:55:09
用AI技术生成虚拟数字人,法律边界在哪儿?,视频,侵权,发展

“奶奶,过年的东西买了吗?”

“我买了两壶油(you),别人私人榨的,很香,75元一壶。”

这段看似寻常的祖孙视频通话,实则发生在视频网站UP主吴伍六(liu)与AI技术生成虚拟数字人“奶奶”之间。

该视频在网站上已有近百(bai)万次播放量,且引发大量网友参与讨论(lun)。有网友认为“这件(jian)事情非常有意义”,也有网友反对(dui),表示“这种技术危害性很大”。

随着AI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广泛应用,虚拟数字人从一个遥远的概念逐渐走进了现实生活。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法律权利?这类(lei)技术是否涉及法律侵权问(wen)题?围绕(rao)相关话题,人民网采访专家进行解答。

如何定义“虚拟数字人”?

2022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zhan)规划》中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zhan)社交、购物、娱乐、展(zhan)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ji)。

伴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zhan),虚拟数字人各方(fang)面性能获得飞(fei)跃式提升,开(kai)始从外观的数字化逐渐深入到行为的交互化、思想的智能化。

大众身(shen)边逐渐出现了以虚拟主播、虚拟员工等为代表的数字人,并以多(duo)元的姿态在影视、游戏、传媒等众多(duo)领域现身(shen),如“AI主播”“AI客(ke)服”等。

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浪潮(chao)的带动下,如何认识“虚拟数字人”?

《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zhan)白皮书》对(dui)虚拟数字人进行了界定:“虚拟数字人是指(zhi)具(ju)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与具(ju)备实体的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she)备存在。虚拟数字人具(ju)备以下三方(fang)面特征:一是拥有人的外观,具(ju)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二是拥有人的行为,具(ju)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三是拥有人的思想,具(ju)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

近年来,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呈现出加速(su)发展(zhan)态势。“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zhan),未来虚拟数字人的服务(wu)型(xing)功能将进一步(bu)凸显,虚拟数字人产业将往规模化、社会服务(wu)方(fang)向(xiang)发展(zhan)。”中国政法大学民商(shang)经济法学院副(fu)教授付继存表示。

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法律权利?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dui)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an)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jia)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zheng)当竞争,判决其赔偿(chang)12万元。

人民网记者梳理案(an)情发现,由乙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Ada视频,被甲(jia)公司擅自(zi)加工后在某短视频网站发布,被诉(su)侵权。甲(jia)公司发布的两段被诉(su)侵权视频,一段构成对(dui)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构成对(dui)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虚拟数字人涉及的法律问(wen)题主要是专利权、著作权以及肖像权等问(wen)题。”北京航(hang)空航(hang)天(tian)大学法学院副(fu)教授赵精武解释称,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an)中,将虚拟数字人按照人物形象、相关视频等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因此,在目(mu)前的法律体系(xi)下,虚拟数字人不被认定为民事主体。

“在上述案(an)件(jian)中,如果虚拟数字人原创了一段舞蹈作品,那么该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gui)属于现实生活中的自(zi)然人或运营主体所有。”赵精武解释说。

虚拟数字人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监(jian)管?

“AI黄家驹”对(dui)谈“AI迈克尔·杰克逊”、歌手周深与“AI邓丽君”同台献唱,电影《流浪地球2》中,图恒宇耗尽心血将去世女儿的记忆上传至虚拟世界,想给她“完整的一生”……

在此类(lei)虚拟数字人的创造过程中,显然需要使用真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等素(su)材(cai)。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使用此类(lei)虚拟数字人有触(chu)犯法律的风险?

“创造出的虚拟数字人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获得近亲属的明示同意。”北京德翔律师事务(wu)所律师张希解释称,倘若AI复活虚拟数字人是近亲属为了怀念亲人之目(mu)的,那么该行为本身(shen)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未经近亲属明示同意,擅自(zi)以逝者形象创作虚拟数字人,则可(ke)能构成对(dui)逝者人格权益的侵害。

目(mu)前,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wu)深度(du)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dui)AI技术应用作出专门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wu)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dui)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方(fang)式、服务(wu)提供者的法定义务(wu)作出了详细规定。

“仅仅靠管理办法规定还不够,还得多(duo)个部门、平台、网民多(duo)方(fang)形成合力。”赵精武强调,对(dui)于AI服务(wu)提供者而言,需要事前告知用户(hu)使用服务(wu)的合法性事项,并且对(dui)部分可(ke)能涉及侵权风险的功能进行授权式限(xian)制;对(dui)于平台而言,平台需要履行信息内容审核义务(wu),及时预警和删除存在侵犯问(wen)题的AI生成内容;对(dui)于用户(hu)而言,则需要对(dui)自(zi)己(ji)的AI技术使用行为形成基本的法律认知,不利用AI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dui)于监(jian)管机构而言,则需要持续性跟进AI技术发展(zhan)前沿,研判潜在的行业风险,充分利用现有的算法备案(an)机制、算法安全评估(gu)机制、科技伦理评估(gu)机制等进行事前监(jian)管和事后行政处罚。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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