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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04: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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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隔代(dai)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是(shi)否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高铁霸座事件(jian)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guan)注,当事人名誉权是(shi)否受到侵犯?分手后,一方主张另一方归还手机及转账,按照彩礼新规是(shi)否需返还?

今(jin)年5月28日(ri),《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zhou)年。近日(ri),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近年《民法典》贯彻实施情况并发布审理的(de)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ji),2021年至2023年,该院共(gong)适用《民法典》审结案件(jian)14459件(jian),涉及物(wu)权、合同、人格(ge)权、婚姻家(jia)庭(ting)、继承、侵权等各(ge)类纠纷,推动民事主体人身权益、财(cai)产权益全面保护,人文关(guan)怀(huai)日(ri)益增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典型案例:隔代(dai)抚养案

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zi),于2019年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胡某将孩子(zi)带至李某母亲处,自行离开。李某母亲照管孩子(zi)长达半年。后李某母亲起诉要求李某、胡某支付(fu)孩子(zi)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在未成年人的(de)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de)情况下(xia),祖辈(bei)对未成年人并不负(fu)有法定(ding)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ding),当祖辈(bei)的(de)隔代(dai)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fu)担能力的(de)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de)父母偿付(fu)由此支出的(de)必(bi)要费用。故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bi)要性等因素,酌(zhuo)情确定(ding)胡某、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fu)6万元。

【典型意义】

明确祖父母“隔代(dai)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lun),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de)临时性照料(liao)、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ding)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xia)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de)请求权。但当祖辈(bei)“隔代(dai)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fu)担能力的(de)合理限度,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yu)以认定(ding),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zi)女和家(jia)庭(ting)的(de)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jia)庭(ting)、和谐家(jia)风的(de)社(she)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bei)所支出的(de)必(bi)要费用予(yu)以偿还,符合法律关(guan)于家(jia)庭(ting)文明建设的(de)倡导精神(shen)和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ding)的(de)或者约定(ding)的(de)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de)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de)必(bi)要费用。

第一千零(ling)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fu)担能力的(de)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de)未成年的(de)孙子(zi)女、外孙子(zi)女,有抚养的(de)义务。

典型案例:遗嘱设立居住权案

杨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是(shi)再婚夫妻,杨甲、杨乙是(shi)杨某与前妻的(de)女儿。2018年杨某订立遗嘱,写明某房(fang)屋产权归杨乙所有,使(shi)用权可给刘某供(gong)其永久居住,但如遇特定(ding)情形,其居住权收回(hui),杨乙有处置权。杨某去世后,杨甲、杨乙、刘某请求分割涉案房(fang)屋的(de)份额。刘某主张房(fang)屋属于夫妻共(gong)同财(cai)产,并主张对房(fang)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pan)决认定(ding)刘某对涉案房(fang)屋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de)居住权。

【典型意义】

通过《民法典》的(de)准确溯(su)及适用,将《民法典》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wu)权制度适用于施行前遗嘱中的(de)特定(ding)居住利益承诺,确认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因遗嘱继承取得房(fang)屋所有权者负(fu)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de)义务,对于满足遗嘱人遗产处分多元需求、充分尊重自然人财(cai)产所有权及增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wu)权的(de),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ding),对他人的(de)住宅享有占(zhan)有、使(shi)用的(de)用益物(wu)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de)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shi)当事人另有约定(ding)的(de)除(chu)外。设立居住权的(de),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shi)设立居住权的(de),参(can)照适用本(ben)章的(de)有关(guan)规定(ding)。

《最(zui)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适用时间效力的(de)若干规定(ding)》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de)法律事实引起的(de)民事纠纷案件(jian),当时的(de)法律、司(si)法解释没有规定(ding)而《民法典》有规定(ding)的(de),可以适用《民法典》的(de)规定(ding),但是(shi)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ding)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de)除(chu)外。

典型案例:核心价值观化解邻(lin)里“心墙”案

梁某与卢某是(shi)前后院邻(lin)居。梁某利用其宅院排水口直接向墙外排放污水,卢某用水泥混凝土将其排水管道堵塞,梁某起诉要求排除(chu)妨害。

法院认为,法治与友善是(shi)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个(ge)案语境下(xia)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de)内在要求。梁某在尚有其他排放生活污水方式(shi)的(de)情况下(xia),采取对邻(lin)居日(ri)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de)排污做(zuo)法并不可取。卢某在并未影响另行排水可能的(de)情况下(xia),用混凝土堵住梁某家(jia)下(xia)水管道的(de)做(zuo)法是(shi)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de)自力救济(ji)方式(shi),无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

本(ben)案中依法适用《民法典》相邻(lin)关(guan)系规范的(de)同时,准确引入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pan)理由,使(shi)得裁判(pan)结果(guo)更加的(de)合法、合情、合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de)不动产相邻(lin)纠纷,又(you)化解了当事人多年积怨,真正实现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de)相邻(lin)关(guan)系准则,切(qie)实发挥出了司(si)法裁判(pan)在国家(jia)治理、社(she)会治理中的(de)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de)相邻(lin)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de)原则,正确处理相邻(lin)关(guan)系。

《关(guan)于深入推进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pan)文书释法说理的(de)指导意见(jian)》第二条各(ge)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pan)文书释法说理,将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de)和法律原则的(de)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shi)否合理行使(shi)的(de)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ding)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pan)结果(guo)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de)案件(jian),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qie)实发挥司(si)法裁判(pan)在国家(jia)治理、社(she)会治理中的(de)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pan)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网络主播跳槽案

某直播平台公司(si)与主播熊某于2021年签订为期3年的(de)独家(jia)直播合作协议,约定(ding)熊某在履约期间仅在该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如有违(wei)反,熊某将返还全部直播收益并承担收益额十倍的(de)违(wei)约金。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后熊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平台公司(si)依据协议约定(ding)向熊某主张十倍收益的(de)违(wei)约金,熊某则抗辩主张平台公司(si)违(wei)约在先,并认为约定(ding)违(wei)约金明显过高,申请酌(zhuo)减。

法院认为,熊某无视合同约定(ding),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经平台多次(ci)提出异议后仍不纠正,构成根本(ben)违(wei)约;但同时平台公司(si)对收益支付(fu)义务的(de)履行亦存在瑕疵,应当就其违(wei)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本(ben)案体现了对《民法典》“双方违(wei)约”规则的(de)准确适用。一方面对主播擅自跳槽的(de)背信行为给予(yu)否定(ding)评价,判(pan)令其承担适当违(wei)约金;另一方面,对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主播合同权利的(de)不规范履行行为加以规制。本(ben)案实现了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个(ge)人利益的(de)实质保护,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gong)法律保障(zhang)。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ding)一方违(wei)约时应当根据违(wei)约情况向对方支付(fu)一定(ding)数额的(de)违(wei)约金,也可以约定(ding)因违(wei)约产生的(de)损失赔偿额的(de)计(ji)算方法。

约定(ding)的(de)违(wei)约金低于造成的(de)损失的(de),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de)请求予(yu)以增加;约定(ding)的(de)违(wei)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de)损失的(de),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de)请求予(yu)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ding)违(wei)约金的(de),违(wei)约方支付(fu)违(wei)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jiu)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wei)反合同的(de),应当各(ge)自承担相应的(de)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wei)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de)发生有过错的(de),可以减少相应的(de)损失赔偿额。

典型案例:高铁霸座案

罗某乘(cheng)坐高铁,过站超乘(cheng)未下(xia)车,且拒不补票(piao)及出示身份证,对乘(cheng)警及列车乘(cheng)务员的(de)摄像设备作出抢夺动作,情绪激动并伴有不文明语言。该“霸座”事件(jian)发生后,央视栏目针对该事件(jian)作专题报道,引发社(she)会大众广泛关(guan)注。罗某认为侵犯其名誉权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央视作为我国重要的(de)新闻(wen)舆论监督机构,有权对扰乱社(she)会公共(gong)秩序(xu)的(de)“霸座”事件(jian)进行报道和评论;央视报道符合客(ke)观性和真实性的(de)基本(ben)原则,并无侮辱、诽谤性文字以及歪曲(qu)捏(nie)造内容,且作了隐名和马赛克处理;罗某个(ge)人社(she)会评价降低的(de)根源系其自身不当行为,与央视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guo)关(guan)系,遂驳(bo)回(hui)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ben)案立足公共(gong)利益为先的(de)价值判(pan)断,从新闻(wen)舆论监督内容是(shi)否以维护公共(gong)利益为目的(de),报道是(shi)否遵循真实性、客(ke)观性原则,评论是(shi)否符合正当性、合理性要求三方面设立权利保护边界,正确引领社(she)会风尚,培养良善公共(gong)道德,弘扬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明确的(de)裁判(pan)态度,对无故“霸座”等不当言行说“不”,用裁判(pan)为正当舆论监督撑(cheng)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治社(she)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gong)利益实施新闻(wen)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de),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shi)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de)除(chu)外:

(一)捏(nie)造、歪曲(qu)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gong)的(de)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shi)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lu)客(ke)应当按照有效客(ke)票(piao)记载的(de)时间、班次(ci)和座位号乘(cheng)坐。旅(lu)客(ke)无票(piao)乘(cheng)坐、超程乘(cheng)坐、越级乘(cheng)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jian)的(de)优惠客(ke)票(piao)乘(cheng)坐的(de),应当补交票(piao)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ding)加收票(piao)款;旅(lu)客(ke)不支付(fu)票(piao)款的(de),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ke)运合同的(de)旅(lu)客(ke)丢失客(ke)票(piao)的(de),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ci)收取票(piao)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最(zui)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适用时间效力的(de)若干规定(ding)》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de)法律事实引起的(de)民事纠纷案件(jian),当时的(de)法律、司(si)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ding)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ding)的(de),适用当时的(de)法律、司(si)法解释的(de)规定(ding),但是(shi)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ding)进行裁判(pan)说理。

典型案例:彩礼新规案

贾某与李某系恋爱关(guan)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恋爱中,二人不定(ding)期共(gong)同居住。后双方讨论了结婚事宜并沟通了彩礼数额,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半年后,二人因性格(ge)及生活习(xi)惯问题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zi)女。贾某认为给李某买的(de)手机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手机是(shi)恋爱关(guan)系中增进感情的(de)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不予(yu)返还;15万元发生于双方明确沟通彩礼之后,属于彩礼,应当返还。

【典型意义】

本(ben)案通过对《民法典》及最(zui)高法院彩礼新规的(de)准确适用,明确了彩礼的(de)认定(ding)标准及返还规则。恋爱期间给付(fu)的(de)财(cai)物(wu),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pan)断是(shi)否为应当返还的(de)彩礼。给付(fu)彩礼是(shi)以结婚为目的(de)的(de)赠与,该目的(de)包含结婚登记、共(gong)同生活、孕(yun)育子(zi)女等多项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de),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已共(gong)同生活的(de),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shi)用情况,综(zong)合考虑共(gong)同生活及孕(yun)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xi)俗,确定(ding)是(shi)否返还以及返还的(de)具体比例。

本(ben)案通过依法裁判(pan)、衡平双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kan)待彩礼问题,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健康的(de)婚姻关(guan)系,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关(guan)联法条】

《最(zui)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适用〈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婚姻家(jia)庭(ting)编的(de)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xi)俗给付(fu)的(de)彩礼的(de),如果(guo)查(cha)明属于以下(xia)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yu)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gong)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fu)并导致给付(fu)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de)规定(ding),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jian)。

《最(zui)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ji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de)规定(ding)》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jian)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fu)财(cai)物(wu)的(de)目的(de),综(zong)合考虑双方当地习(xi)俗、给付(fu)的(de)时间和方式(shi)、财(cai)物(wu)价值、给付(fu)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ding)彩礼范围。下(xia)列情形给付(fu)的(de)财(cai)物(wu),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ri)、生日(ri)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fu)的(de)价值不大的(de)礼物(wu)、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de)日(ri)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de)财(cai)物(wu)。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gong)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xi)俗给付(fu)的(de)彩礼的(de),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shi)用及嫁妆情况,综(zong)合考虑共(gong)同生活及孕(yun)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xi)俗,确定(ding)是(shi)否返还以及返还的(de)具体比例。

典型案例: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案

在一次(ci)打篮球活动中,沈某带球上篮与防守的(de)秦某发生肢体接触,秦某倒地受伤。后秦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秦某自愿参(can)加民间自发组织的(de)篮球运动,其作为成年人应对篮球运动特点及存在的(de)危险具备相当的(de)认知、判(pan)断力及风险防范意识。判(pan)断行为人在此类风险运动中是(shi)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看(kan)行为人是(shi)否遵循了体育竞技的(de)比赛规则,是(shi)否存在恶意侵害他人的(de)主观故意等情形,否则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zong)合本(ben)案情形,法院判(pan)决驳(bo)回(hui)秦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ben)案正确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新规则,准确厘定(ding)文体活动中责任承担的(de)判(pan)断标准,对于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竞技体育的(de)特殊性,伤害行为在所难免,如果(guo)伤害的(de)产生是(shi)此类运动的(de)固有风险,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de)主观过错或严重违(wei)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关(guan)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can)加具有一定(ding)风险的(de)文体活动,因其他参(can)加者的(de)行为受到损害的(de),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can)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shi),其他参(can)加者对损害的(de)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de)除(chu)外。

本(ben)版文/本(ben)报记者陈斯(si)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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