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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2024-06-18 18:00:09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国家互联(lian)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di)17号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国家互联(lian)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di)28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bu),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lian)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cao)淑敏

2024年6月12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第(di)一章 总 则

第(di)一条 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tai),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hu)社会公共利(li)益,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个人(ren)信息保护(hu)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lian)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zheng)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di)二条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动,适用本规定。

第(di)三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fan)、防控(kong)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di)四(si)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chou)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du)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kai)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du)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chou)协调本行政(zheng)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du)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kai)展本行政(zheng)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du)管理工作。

第(di)五条 鼓励(li)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kai)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du)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du),为遭(zao)受网络暴力信息侵(qin)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jiu)助等支持。

第(di)二章 一般规定

第(di)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xin)价(jia)值观,遵(zun)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de)和伦(lun)理道德(de),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hu)良好网络生态(tai)。

第(di)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zhu)册、账号管理、个人(ren)信息保护(hu)、信息发布(bu)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zhi)等制度(du)。

第(di)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bu)、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zhen)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zhen)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de)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zao)受网络暴力信息侵(qin)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fan)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lian)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zhu)册或者发布(bu)信息。

第(di)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kai)管理规则、平(ping)台(tai)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li)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di)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ren)不得(de)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fan)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ren)不得(de)利(li)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热(re)度(du)、推广引流等营销(xiao)炒作行为,不得(de)通过批量(liang)注(zhu)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ta)人(ren)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huo)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ren)不得(de)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liang)、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di)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bu)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jiang)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tai)治理工作年度(du)报告。

第(di)三章 预防预警

第(di)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xia)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lei)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ren)工智(zhi)能、大(da)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ren)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di)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lei)别、针对主体、参与人(ren)数、信息内容、发布(bu)频次、环(huan)节场(chang)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zhen)实身份信息动态(tai)核验、弹窗提示(shi)、违规警示(shi)、限制流量(liang)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sou)索、评论、举报量(liang)显(xian)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di)十四(s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jiang)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dan),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di)四(si)章 信息和账号处置(zhi)

第(di)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zhi)、易引起用户关注(zhu)的重点环(huan)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ping)蔽、断开(kai)链接等处置(zhi)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xian)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kai)展侦查、调查和处置(zhi)等工作。

第(di)十六条 互联(lian)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zheng)治方向、舆(yu)论导向、价(jia)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lian)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de)通过夸大(da)事实、过度(du)渲染、片(pian)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bu)、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lian)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lian)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bu)、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zhen)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kai)更正,消除影(ying)响。

第(di)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yan)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yan)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zhi)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zhi)播,处置(zhi)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di)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ping)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zhi)措施。

第(di)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huan)节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ge)空(kong)喊话等方式创(chuang)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di)二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yun)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bu)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huan)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zhi)等措施。

第(di)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di)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shi)、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zhi)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duo)次发布(bu)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dan)、禁止重新注(zhu)册等处置(zhi)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xiao)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zhu)账号、暂停营利(li)权限等处置(zhi)措施。

第(di)二十二条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duo)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shi)、暂停营利(li)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zhi)措施。

第(di)五章 保护(hu)机制

第(di)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功能,提供便利(li)用户设置(zhi)屏(ping)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ren)发布(bu)信息可见范(fan)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ren)发布(bu)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选(xuan)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li)用户设置(zhi)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选(xuan)项,鼓励(li)提供智(zhi)能屏(ping)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ping)蔽词等功能。

第(di)二十四(s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xian)著方式提示(shi)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hu)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xia)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指导和保护(hu)救(jiu)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hu)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qin)害未成年人(ren)、老(lao)年人(ren)、残疾(ji)人(ren)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qin)犯用户个人(ren)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ren)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ta)情形。

第(di)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zhi)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liang)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li)。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di)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du),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显(xian)著位置(zhi)设置(zhi)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kou),公布(bu)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cai)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cai)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an)照其他(ta)类(lei)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di)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ren)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qin)害未成年人(ren)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an)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hu)救(jiu)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zhi)便利(li)未成年人(ren)及其监护(hu)人(ren)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li)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ping)蔽、断开(kai)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di)六章 监督(du)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di)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du)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du)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di)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du)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di)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ren)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个人(ren)信息保护(hu)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lian)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zheng)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zheng)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xia)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xia)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bu)、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li)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xiao)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ren),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di)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ta)人(ren)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dan)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di)七章 附 则

第(di)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ren)集中发布(bu)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hen)、威逼胁(xie)迫、侵(qin)犯隐私,以及影(ying)响身心(xin)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qi)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di)三十三条 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ta)人(ren)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yu)论监督(du)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di)三十四(si)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bu)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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