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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被暂停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Q2三收警示函,管理,措施,监管
2024-07-09 09:37:46
国信证券被暂停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Q2三收警示函,管理,措施,监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深圳证监局(ju)近日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采取责令(ling)改(gai)正并暂停(ting)新增私(si)募(mu)资产管理产品备案(an)措施的决定(〔2024〕151号)、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chu)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2号)以及关于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hua)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在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开展(zhan)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zu);

二、资管新规整改(gai)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ji)划实质仍(reng)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

三、个别产品为其他(ta)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gong)便利;

四、存在产品投资限额授权不审慎、债券评级(ji)方法客观性不足(zu)、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zu)等(deng)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ling)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ling)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dao)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ju)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ling)改(gai)正并暂停(ting)新增私(si)募(mu)资产管理产品备案(an)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de)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ting)期间自(zi)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马谦、凌铃作为投资经理,对国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ju)决定对马谦、凌铃采取出(chu)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袁超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国信证券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领导(dao)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ju)决定: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hua)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年报显示,袁超,中国国籍,无(wu)永久境外居留权,出(chu)生于 1969 年 2 月,硕士。袁超先生曾(ceng)任美国纽(niu)约瑞士信贷(dai)第一波(bo)士顿(dun)公(gong)司(si)固(gu)定收益部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经理,美国纽(niu)约巴克莱银行美元金融衍生品交易部金融衍生品交易员、美国纽(niu)约摩(mo)尔对冲基金管理公(gong)司(si)风险管理部副总裁,美国芝加(jia)哥堡垒对冲基金管理公(gong)司(si)风险管理部副总裁,鹏(peng)华基金管理有限公(gong)司(si)总经理助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gong)司(si)党委(wei)书记(ji)、董(dong)事(shi)长、总裁等(deng)职务;2015 年 7 月加(jia)入公(gong)司(si),曾(ceng)任公(gong)司(si)首席投资官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国信弘盛私(si)募(mu)基金管理有限公(gong)司(si)董(dong)事(shi)长,现(xian)任公(gong)司(si)首席营销官,兼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理事(shi)、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gong)会理事(shi)。

4月19日,国信证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ju)下发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采取出(chu)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8号)。国信证券合规内控存在纾困产品管理不足(zu)、部分纾困资管产品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bi)例等(deng)4宗问题。深圳证监局(ju)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chu)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月6日,广东证监局(ju)网站公(gong)布了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采取出(chu)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国信证券作为广东奥普(pu)特科技股份有限公(gong)司(si)(以下简称奥普(pu)特,688686.SH)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dao)过(guo)程中存在未及时督促奥普(pu)特履行募(mu)投计(ji)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deng)违规情形,广东证监局(ju)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chu)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月10日,浙江证监局(ju)网站公(gong)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及相(xiang)关责任人员采取出(chu)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ju)在日常监管中发现(xian),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du)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gong)司(si)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biao)准含净利润标(biao)准。浙江证监局(ju)决定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chu)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ji)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an)。

《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ling)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gong)司(si)应当按(an)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du),防(fang)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gong)司(si)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de)与他(ta)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de)将(jiang)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huo)者委(wei)托给他(ta)人经营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ling)第20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ji)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gong)允地计(ji)算资产管理计(ji)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de)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ta)机构、个人或(huo)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gong)规避投资范围(wei)、杠杆约束等(deng)监管要(yao)求的通道服务;

(二)由委(wei)托人或(huo)其指定第三方自(zi)行负责尽职调查或(huo)者投资运作;

(三)由委(wei)托人或(huo)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ling)或(huo)者提供(gong)具体(ti)投资标(biao)的等(deng)实质性投资建议;

(四)根据委(wei)托人或(huo)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ji)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zhi)的其他(ta)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deng)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ta)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xiang)关派出(chu)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ling)改(gai)正、监管谈话(hua)、出(chu)具警示函、责令(ling)定期报告等(deng)措施;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ta)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hua)、出(chu)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deng)措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dao)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de)开展(zhan)或(huo)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hun)乱、设立账外账或(huo)者进(jin)行账外经营、拒不执(zhi)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gong)司(si),应当责令(ling)其限期改(gai)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ling)增加(jia)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gong)司(si)及其有关董(dong)事(shi)、监事(shi)、高级(ji)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ling)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ling)更换董(dong)事(shi)、监事(shi)、高级(ji)管理人员或(huo)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gong)司(si)进(jin)行临时接管,并进(jin)行全面(mian)核查;

(六)责令(ling)暂停(ting)证券公(gong)司(si)或(huo)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huo)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gong)司(si)被暂停(ting)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an)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gong)司(si)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zhi)和报告职责的,免(mian)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ju)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采取责令(ling)改(gai)正并暂停(ting)新增私(si)募(mu)资产管理产品备案(an)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

经查,你公(gong)司(si)在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开展(zhan)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zu);二是资管新规整改(gai)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ji)划实质仍(reng)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ta)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gong)便利;四是存在产品投资限额授权不审慎、债券评级(ji)方法客观性不足(zu)、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zu)等(deng)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ling)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ling)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dao)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gong)司(si)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ju)决定对你公(gong)司(si)采取责令(ling)改(gai)正并暂停(ting)新增私(si)募(mu)资产管理产品备案(an)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de)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ting)期间自(zi)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提出(chu)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guo)邮政快递寄送(song)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法治司(si)),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min)法院提起(qi)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ting)止(zhi)执(zhi)行。

深圳证监局(ju)

2024年7月5日

深圳证监局(ju)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chu)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谦、凌铃: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部分私(si)募(mu)资产管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zu),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ling)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上述产品的投资经理,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ju)决定对你们采取出(chu)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提出(chu)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guo)邮政快递寄送(song)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法治司(si)),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min)法院提起(qi)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ting)止(zhi)执(zhi)行。

深圳证监局(ju)

2024年7月

深圳证监局(ju)关于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hua)措施的决定

袁超: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gong)司(si)(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在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开展(zhan)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zu);二是资管新规整改(gai)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ji)划实质仍(reng)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ta)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gong)便利。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ling)第15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dao)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dao)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si)募(mu)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ju)决定:对袁超(身份证号码:440************218)采取监管谈话(hua)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在我局(ju)指定日期携(xie)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ju)(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ti)育大厦东座(zuo))接受监管谈话(hua)。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提出(chu)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guo)邮政快递寄送(song)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wei)员会法治司(si)),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qi)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min)法院提起(qi)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ting)止(zhi)执(zhi)行。

深圳证监局(ju)

2024年7月5日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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