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4年免费精准资料-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2024-06-02 00:11:30
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4年免费精准资料-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红网(wang)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者 吴公然(ran))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si)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fa)>办法(fa)》(以(yi)下简称《办法(fa)》),自(zi)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yi)下为《办法(fa)》全文:

湖南省实施《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fa)》办法(fa)

(湖南省第十四(si)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yi)条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fa)》和(he)其他(ta)有关法(fa)律、行政法(fa)规的规定,结(jie)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fa)。

第二(er)条工会必须遵守和(he)维护(hu)宪法(fa),坚持中(zhong)国共产党的领(ling)导。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yi)法(fa)维护(hu)职工合法(fa)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yi)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dang)支持工会依(yi)法(fa)开展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中(zhong)以(yi)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huo)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yi)法(fa)参加和(he)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阻(zu)挠和(he)限制。

新就业形态中(zhong)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huo)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zhong)的劳动者,可以(yi)加入相关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yi)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工会应当(dang)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jie)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yi)法(fa)维护(hu)劳动者参加和(he)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yi)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dang)推动新业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na)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四(si)条 省、设区的市(自(zi)治(zhi)州)、县(市、区)应当(dang)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he)单位的责任,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ti)素质(zhi),造就一(yi)支有理想(xiang)守信(xin)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dang)讲奉献(xian)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为谱写中(zhong)国式现代化湖南篇(pian)章贡献(xian)力量。

第五(wu)条用人单位应当(dang)支持、帮助职工依(yi)法(fa)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满一(yi)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帮助其职工依(yi)法(fa)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he)个人不得阻(zu)挠。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er)十五(wu)人以(yi)上的,应当(dang)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er)十五(wu)人的,可以(yi)单独(du)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yi)由两(liang)个以(yi)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yi)选举组织员一(yi)人,组织会员开展活(huo)动。

企业职工较多(duo)的乡镇(街道(dao))、村(社区)、产业园区可以(yi)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yi)级工会批(pi)准。任何不依(yi)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fa)》组建的组织,不得以(yi)工会的名义开展活(huo)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随意(yi)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fa)典规定的法(fa)人条件(jian)的,依(yi)法(fa)办理工会法(fa)人登(deng)记,取得社会团体(ti)法(fa)人资格,工会主席(xi)为法(fa)定代表人。

第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fa)》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yi)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jin)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经费(fei)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fa)律监督(du)组织应当(dang)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工会经费(fei)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zhi)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fei)收支和(he)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一(yi)级工会及其直(zhi)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fei)收支和(he)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工会的经费(fei)审查委员会依(yi)法(fa)独(du)立行使审查监督(du)权,严格经费(fei)审查监督(du)制度。

工会女职工组织负责监督(du)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和(he)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hu)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女会员十人以(yi)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ling)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zhong)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fa)律监督(du)组织负责依(yi)法(fa)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fa)律法(fa)规,保障职工合法(fa)权益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du)。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工二(er)百人以(yi)上的,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其中(zhong),职工不足一(yi)千(qian)人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一(yi)至三名配备;职工一(yi)千(qian)人以(yi)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名,具体(ti)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er)百人的,可以(yi)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县级以(yi)上总工会可以(yi)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工作人员,充实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力量。

第九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xiang)政治(zhi)引领(ling),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he)心价值观,教育职工以(yi)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hu)国家和(he)单位财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开展文化技术学习和(he)培训,开展劳动和(he)技能竞赛活(huo)动,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huo)动,培育选树工匠人才、创新人才、技术能手等优秀(xiu)职工;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和(he)文化体(ti)育活(huo)动,推动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he)劳动保护(hu)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he)发展的重大问(wen)题,制订、修(xiu)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wei)生、工作时间(jian)、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hu)和(he)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yi)见。

第十一(yi)条企业、事业单位和(he)社会组织应当(dang)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依(yi)照法(fa)律、法(fa)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he)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yi)次。

企业、事业单位和(he)社会组织应当(dang)实行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责任人。厂务(事务)公开的范围(wei)和(he)具体(ti)内容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依(yi)法(fa)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he)民主监督(du)。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he)其他(ta)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yi)见,要求纠正。

第十二(er)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he)集体(ti)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hu)职工合法(fa)权益,构建和(he)谐劳动关系。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jian)、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wei)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ti)合同。集体(ti)合同签订前应当(dang)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ti)职工讨论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ti)合同和(he)工资集体(ti)协议等专项协议。

县级以(yi)上总工会应当(dang)建立健全专职集体(ti)协商指导员制度,依(yi)法(fa)对集体(ti)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集体(ti)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du)。

第十三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yi)法(fa)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zhong)止以(yi)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du)。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dang)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ren)为用人单位违反法(fa)律、法(fa)规和(he)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dang)研究工会的意(yi)见,并将处理结(jie)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si)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jian)或者在休息日、法(fa)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dang)与工会和(he)职工协商。工会应当(dang)监督(du)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劳动法(fa)的规定及时安排补(bu)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wu)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应当(dang)维护(hu)女职工的权益,督(du)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bu)乳期等受保护(hu)的措施;督(du)促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zhi)等措施,防止对女职工实施性骚(sao)扰;对用人单位违反保护(hu)女职工权益法(fa)律、法(fa)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工会依(yi)法(fa)监督(du)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动安全卫(wei)生措施的落实和(he)经费(fei)的提取与使用,监督(du)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业病防治(zhi)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依(yi)法(fa)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du),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ling)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zhong)发现事故隐患和(he)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dang)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li)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不得因此采取扣发职工工资等损(sun)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he)其他(ta)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wen)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dang)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yi)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zhi)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yi)见,应当(dang)及时研究,给予(yu)答复。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强迫职工缴纳(na)抵押金(jin)、扣押居民身份(fen)证或者其他(ta)有效证件(jian),以(yi)及搜身、侮辱、虐(nue)待和(he)限制人身自(zi)由等违法(fa)行为的,工会有权予(yu)以(yi)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dang)提请有关部门依(yi)法(fa)处理、支持职工依(yi)法(fa)申请劳动争(zheng)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fa)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争(zheng)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zhong),职工代表和(he)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er)。劳动争(zheng)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zheng)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工会应当(dang)发挥参与劳动争(zheng)议多(duo)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zheng)议调解组织,做好(hao)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县级以(yi)上总工会依(yi)法(fa)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zheng)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er)十条县级以(yi)上总工会的法(fa)律服务机构应当(dang)建立健全工会法(fa)律援助工作机制,依(yi)法(fa)为所属工会和(he)职工提供法(fa)律宣传、法(fa)律咨询(xun)、法(fa)律援助等法(fa)律服务。

第二(er)十一(yi)条县级以(yi)上总工会监督(du)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jin)、住房公积金(jin)的管理和(he)居民最低生活(huo)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工会应当(dang)监督(du)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na)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fei)以(yi)及住房公积金(jin)。

第二(er)十二(er)条工会开展活(huo)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he)管理应当(dang)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ze),可以(yi)按照国家和(he)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yun)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文体(ti)活(huo)动、婚恋交友、母(mu)婴照料、子女托管和(he)疗休养等方面的普惠性服务,推动建立工会驿站、司机之家、女职工卫(wei)生室等临时休息场所和(he)设施。

工会应当(dang)关心关爱职工心理健康,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xun)、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工会以(yi)职工需求为导向,联系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er)十三条工会应当(dang)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ti)系,通过开展困难帮扶、送(song)温暖慰问(wen)、助学助医等,关爱职工生产生活(huo),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工会应当(dang)建立健全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困难程度分类(lei)纳(na)入帮扶体(ti)系,实现动态管理和(he)精准长效帮扶。

县级以(yi)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he)城乡建设、财政、卫(wei)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dang)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第二(er)十四(si)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hao)劳动模范和(he)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he)管理服务工作,督(du)促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er)十五(wu)条县级以(yi)上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dang)建立联席(xi)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he)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yi)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wen)题。联席(xi)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yi)次。

县级以(yi)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应当(dang)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zhong)的重大问(wen)题。

第二(er)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dang)缴纳(na)工会经费(fei);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jian)缴纳(na)工会筹备金(jin)。

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er)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fei)(筹备金(jin))。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fei)(筹备金(jin))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以(yi)由财政部门统一(yi)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yi)划拨的用人单位工会经费(fei)(筹备金(jin))可以(yi)由税务机关代收。全部职工和(he)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应当(dang)在银行单独(du)开列工会经费(fei)账户(hu),依(yi)法(fa)独(du)立管理工会经费(fei),建立预算、决算和(he)经费(fei)审查监督(du)制度。工会经费(fei)的使用应当(dang)依(yi)法(fa)接受监督(du)。

第二(er)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yu)同级工会一(yi)定经费(fei)补(bu)助。

用人单位应当(dang)为工会办公和(he)开展活(huo)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he)经费(fei)。

第二(er)十八条工会可以(yi)依(yi)法(fa)兴办公益性、服务性企业、事业。

工会的经费(fei)、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fei)兴建或者购置(zhi)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he)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财产,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拨给或者赠(zeng)与工会的不动产、拨付或者赠(zeng)与的资金(jin)形成的财产,任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he)任意(yi)调拨。

基层工会的经费(fei)和(he)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fei)和(he)财产予(yu)以(yi)冻结(jie)、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ta)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fei)、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fei)、财产应当(dang)由上级工会处置(zhi)。

第二(er)十九条县级以(yi)上地方各级工会的离(li)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li)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yi)上地方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fei)用和(he)住房公积金(jin)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fa),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fa)权益的行为,法(fa)律、法(fa)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yi)条本办法(fa)自(zi)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bu)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