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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澳门正版免费资料u7-未成年人被造黄谣、打赏主播46万…北互公布未保典型案例,乙某,网络,视频
2024-06-02 03: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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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国(guo)际儿童节将近,5月30日,北京(jing)互联网法院发布八起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xian)场

南都(dou)记者现(xian)场获悉,其中四起为网络侵权(quan)责(ze)任(ren)纠纷案,涉网络欺凌(ling)、肖像侵权(quan)、网络诈(zha)骗等(deng),其中一起明确当事未成年人义务,在遭遇(yu)网络诈(zha)骗时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quan)通知,才能减少侵权(quan)损害后果。另外,在一起网络充值打赏案中,13岁(sui)未成年人与主播“网恋”,在对方诱导下打赏46万余元。

“吃瓜造黄(huang)谣(yao)”被判道歉并赔偿(chang)损失

近年来,“造黄(huang)谣(yao)”相关社会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恶劣。在八起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通过“造黄(huang)谣(yao)”实施(shi)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ling)案件。

此案基本情况为,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该校校友微(wei)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huo)作风的微(wei)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wei)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deng)言论,微(wei)信笔记中的图片包(bao)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deng)。

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ren)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dou)会伤心的,大胆点找我吃瓜,不要唯唯诺诺都(dou)找我吃啊”言论。案外人丁某其后询问乙某“吃瓜”缘由,乙某便将前述微(wei)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ta)人转发“不雅视频”、微(wei)信笔记和群聊等(deng)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wu)为甲某,散(san)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甲某的名誉权(quan)和隐私权(quan)。最终,判决令乙某在其微(wei)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乙某两位监护人需共同向甲某赔偿(chang)精神损害抚慰(wei)金和律(lu)师费。

在与他(ta)人发生争(zheng)执时,利(li)用网络传播扩大事件影响,形(xing)成舆论压力(li)已经成为一种“维权(quan)”手段。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擅(shan)自在互联网发布包(bao)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而构成侵权(quan)。

原告甲某二人和其他(ta)未成年人在小(xiao)区踢足球(qiu)时,妨(fang)害到了被告乙某1及其父(fu)散(san)步,双方发生争(zheng)执,被告乙某1随即录制视频(视频中二原告佩戴(dai)口罩),配(pei)文“这么小(xiao)就沾染社会气息”发布在个人微(wei)博账号和社区微(wei)信群中,并向由乙某2、乙某3共同运营的知名微(wei)博账号投稿,投稿视频点击观看(kan)量达(da)3.8万。

全网多平台传播该视频之后,部分网友对于(yu)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发表评论“老鼠的儿女”“谁家养的一公一母(mu)两条狗”“大家都(dou)体谅一下吧,毕竟是两个孤儿”等(deng)。

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频中二原告虽(sui)面部佩戴(dai)口罩,但明显为未成年人,被告等(deng)人构成对于(yu)二原告肖像权(quan)的侵害。三(san)位被告发布视频时的评价用语并不妥当,且视频广泛传播,引发网民广泛讨(tao)论乃至(zhi)侮(wu)辱谩骂,构成对于(yu)二原告名誉权(quan)的侵害。故(gu)法院判决三(san)被告承担公开道歉并赔偿(chang)原告精神损害、合理支出的责(ze)任(ren)。

遭遇(yu)网诈(zha)应及时通知平台采取措施(shi)

随着直播经济兴起,一些主播通过在直播外与粉丝虚假“网恋”引导其充值打赏,对情感认识不深(shen)的未成年人更易陷入(ru)“爱情”陷阱。典型案例中,一起涉案金额高达(da)43万元的网络充值打赏案引起南都(dou)记者注意。

原来,13岁(sui)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手机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关注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自己为未成年人,与乙主播言语暧昧。其后,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wei)信,在平台外营造与甲某“网恋”假象,并在该过程中多次诱导甲某为其打赏,甲某仅三(san)个月累(lei)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xing)业,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deng)方式(shi)来为自己牟利(li)。某科(ke)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ti)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luan)象进行(xing)治理,对主播行(xing)为进行(xing)约束(shu),优化(hua)直播内容。甲某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行(xing)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在法院主持下,三(san)方达(da)成调解,甲某和乙平台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相关市场主体需压实责(ze)任(ren)的同时,当事未成年人又有哪些义务呢?一起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zha)骗的典型案例中,因未成年人未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quan)通知,没能阻止侵权(quan)行(xing)为的发生或者减少侵权(quan)损害后果。

原告甲某的孙女乙某因获取游戏皮肤进入(ru)某QQ群,群主向群中发送充值链(lian)接告知原告“点击进入(ru)链(lian)接有奖励”,随后又以“威胁(xie)拉黑账号”“威胁(xie)限制上学”等(deng)方式(shi),诱导欺骗未成年人乙某将原告甲某微(wei)信零钱通中的1万余元以充值的方式(shi)支付到被告某科(ke)技公司运营的某快递(di)服务平台,为案外人的网络账户进行(xing)充值。充值完成后,该账户以余额提(ti)现(xian)的方式(shi)将充值款项转入(ru)个人支付宝。甲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某科(ke)技公司利(li)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害其财产权(quan)益,故(gu)诉至(zhi)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案涉平台的运营者,系网络服务提(ti)供者,现(xian)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shi)了获取甲某微(wei)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quan)行(xing)为,该侵权(quan)行(xing)为显然为案外人做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ding),对于(yu)他(ta)人利(li)用网络服务实施(shi)的侵权(quan)行(xing)为,权(quan)利(li)人有权(quan)通知网络服务提(ti)供者采取删除、屏(ping)蔽、断开链(lian)接等(deng)必要措施(shi),网络服务提(ti)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shi)。

然而,本案原告并未在侵权(quan)行(xing)为发生后向被告发出侵权(quan)通知,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侵权(quan)事实的其他(ta)事由,因此,难以认定(ding)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ti)供者对于(yu)侵权(quan)行(xing)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故(gu)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song)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采写(xie):南都(dou)记者 樊文扬

发布于(yu):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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