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15日电 新疆证(zheng)监局网站15日消息,什邡(fang)星(xing)昇投资管理合伙(huo)企业及多名责任人被警示。
2015年3月和2015年5月,韩华、杨(yang)立军、卢臻(zhen)、刘佳春、张舜、方(fang)子恒、胡鑫、什邡(fang)星(xing)昇投资管理合伙(huo)企业(合并称为:业绩承诺方(fang))与新研股份签署(shu)《发行股份及支(zhi)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yi)》及《发行股份及支(zhi)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yi)之补充协议(yi)》,约定新研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zhi)付现金的方(fang)式向业绩承诺方(fang)收购所(suo)持有的四川明(ming)日宇(yu)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航钛科技)的股权,并由业绩承诺方(fang)作(zuo)出业绩承诺。
另外,业绩承诺方(fang)与新研股份签署(shu)《发行股份及支(zhi)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chang)协议(yi)》及《发行股份及支(zhi)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chang)协议(yi)之补充协议(yi)》,详细约定了2015、2016、2017年度(下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2.4亿元和4亿元,若(ruo)业绩承诺期内新航钛科技扣(kou)非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由业绩承诺方(fang)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chang)。
2023年1月17日,证(zheng)监会向新研股份及相关当事(shi)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5年至2019年存在虚增(zeng)利润情形。经大信会计师事(shi)务所(suo)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确认,业绩承诺期(2015年度至2017年度)新航钛科技扣(kou)除非经常性损益后(hou)的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方(fang)作(zuo)出的承诺。根(gen)据各方(fang)签署(shu)的相关协议(yi),业绩承诺方(fang)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chang)。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fang)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chang)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zhi)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fang)承诺》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gen)据规定,新疆证(zheng)监局决定对韩华、杨(yang)立军、卢臻(zhen)、刘佳春、张舜、方(fang)子恒、胡鑫、什邡(fang)星(xing)昇投资管理合伙(huo)企业(有限合伙(huo))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新疆证(zheng)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