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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脑反被“格式化”当事人索赔 北京怀柔法院:维修方赔偿2000元,丁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
2024-07-23 03:06:01
维修电脑反被“格式化”当事人索赔 北京怀柔法院:维修方赔偿2000元,丁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电脑出现问题,会让大多数人焦头烂额,毕竟上面存储的数据资料太(tai)多,这些资料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及生活。但当选择专业人士维修时,反而把(ba)部分文(wen)件(jian)或资料弄丢了,又该怎么办呢(ne)?7月22日,北京怀柔法院透露,该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jian)。

丁先生将(jiang)笔记本电脑送到销售部维修,销售部未经丁先生同意,私自将(jiang)电脑硬盘格式化(hua),电脑中存储的编程软件(jian)、结婚照片、录像及其他文(wen)件(jian)全部丢失,无法找回。销售部承认其确(que)实对(dui)电脑进行了格式化(hua),中间也与丁先生有过(guo)沟通,在尝试恢(hui)复后,电脑中没有找到任何文(wen)件(jian)。销售部主张,在维修之前,曾建议过(guo)丁先生暂不维修,丁先生说(shuo)电脑中有文(wen)件(jian),遂销售部提议丁先生把(ba)硬盘拿走,但丁先生说(shuo)先将(jiang)硬盘放在销售部。之后销售部对(dui)丁先生的电脑进行了主板维修,开机进行测(ce)试时发现无法进入系统,重装系统后里面没有任何文(wen)件(jian)。丁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6万元。

销售部认为,可以对(dui)丁先生的文(wen)件(jian)丢失进行一定赔偿,但是(shi)其要(yao)求的赔偿费用过(guo)高,只能基于维修费的数额300元赔偿3倍,共计900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先生与销售部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销售部应当按照约定或行业规范提供(gong)维修服务,丁先生应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合同履行过(guo)程中,销售部在维修过(guo)程中将(jiang)丁先生的电脑硬盘进行格式化(hua),导致数据丢失,且无法恢(hui)复。销售部作为服务的提供(gong)者,应该在格式化(hua)硬盘前将(jiang)维修方(fang)案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丁先生,获(huo)得丁先生同意后再进行相应格式化(hua)操作。销售部虽(sui)然声称已提前告知,但并未提供(gong)相应证据。丁先生对(dui)电脑中编程软件(jian)、结婚录像和照片丢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未提供(gong)相应证据,结婚录像及照片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zhi),但对(dui)丁先生有一定纪念(nian)意义,故(gu)支持丁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最终,怀柔法院判决销售部赔偿丁先生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fang)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怀柔法院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guo)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yi)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guo)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guo)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脑数据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当然受到民法保护,自然人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权要(yao)求赔偿。同时,依(yi)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gu)意或者重大过(guo)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yao)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修商接受顾客的电脑维修,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素(su)养,同时也应尽到一定的审慎注(zhu)意义务,不仅在维修前应对(dui)顾客进行风险的提示和后果的告知,更应该在电脑维修的过(guo)程中注(zhu)意不要(yao)对(dui)顾客电脑本身存储的电子(zi)资料造成损害。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使(shi)用、维修电子(zi)产品时一定要(yao)对(dui)重要(yao)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shan)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工作或学习造成不便。

文(wen)/北京青年报(bao)记者 董(dong)振杰

编辑/倪(ni)家宁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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