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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04: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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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一章 总 则

第(di)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chu)突出(chu)贡献(xian)的个人、组织(zhi),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ji)性(xing)和创造性(xing),建(jian)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qiang)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di)二条 国家设立(li)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san))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ji)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di)三(san)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xu)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jie)合。国家加大对(dui)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yong)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zhan)性(xing)、理论性(xing),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xing)、实用(yong)性(xing),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xing)、效益性(xing)。

第(di)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zhen),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xiang),应当按照有(you)关规定报(bao)党中央。

第(di)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xing)、严肃性(xing)、权威性(xing)和荣誉性(xing),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you)所长、研有(you)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ti)名、评审和授予,不受(shou)任(ren)何组织(zhi)或者个人干涉。

第(di)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zhi)工作。对(dui)涉及国家安全的项(xiang)目(mu),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cuo)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di)七(qi)条 国家设立(li)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you)关方面(mian)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ti)出(chu),报(bao)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di)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di)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yan)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you)卓越建(jian)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对(dui)维护国家安全做出(chu)巨大贡献(xian)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di)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yong)基础研究中阐(chan)明自然现象、特征(zheng)和规律,做出(chu)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chan)明;

(二)具有(you)重大科学价值;

(三(san))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di)十(shi)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yong)科学技术知识做出(chu)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you)先进性(xing)、创造性(xing)、实用(yong)性(xing);

(三(san))经实施,创造显(xian)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对(dui)维护国家安全做出(chu)显(xian)著贡献(xian),且(qie)具有(you)良好的应用(yong)前景(jing)。

第(di)十(shi)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yong)推广创新性(xing)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chu)突出(chu)贡献(xian)的个人、组织(zhi)。

前款所称创新性(xing)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xing)突出(chu),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yong)推广,创造显(xian)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对(dui)维护国家安全做出(chu)显(xian)著贡献(xian);

(三(san))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mian)有(you)重大贡献(xian)。

第(di)十(shi)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dui)做出(chu)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xing)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di)十(shi)三(san)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ji)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dui)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chu)重要贡献(xian)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zhi):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zhi)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zhi)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xian)著的;

(三(san))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ji)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chu)重要贡献(xian)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ji)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di)三(san)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ti)名、评审和授予

第(di)十(shi)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ti)名制度,不受(shou)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dan)位(wei)或者个人提(ti)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zhi)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you)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sheng)、自治区、直辖市、计(ji)划单(dan)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di)区的有(you)关个人、组织(zhi)的提(ti)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shi)馆、领馆可以提(ti)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ji)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di)十(shi)五条 提(ti)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ti)名办法提(ti)名,提(ti)供提(ti)名材料,对(dui)材料的真实性(xing)和准确性(xing)负责,并按照规定承(cheng)担相应责任(ren)。

提(ti)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di)十(shi)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you)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zhi)不得被提(ti)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hai)国家安全、损害(hai)社会公共利益、危害(hai)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de)的;

(二)有(you)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you)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san))有(you)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ta)情(qing)形的。

第(di)十(shi)七(qi)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jian)立(li)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ku),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you)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de)。

第(di)十(shi)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you)重大利害(hai)关系,可能(neng)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hui)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you)利用(yong)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fen)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ta)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neng)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di)十(shi)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li)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ti)出(chu)初评建(jian)议并提(ti)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ku)中抽取产生。

第(di)二十(shi)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dui)初评建(jian)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ti)出(chu)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jian)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dui)提(ti)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bao)告监督情(qing)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jian)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bao)告,作出(chu)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di)二十(shi)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dui)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chu)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bao)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di)二十(shi)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bao)请国家主席(xi)签(qian)署并颁发奖章、证书(shu)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shu)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ji)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shu)。

第(di)二十(shi)三(san)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ti)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jie)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bu),接受(shou)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xiang)目(mu),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you)关规定,加强(qiang)项(xiang)目(mu)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shi)当范围内公布(bu)。

第(di)二十(shi)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jian)立(li)提(ti)名专家、学者、组织(zhi)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ku)。

禁止任(ren)何个人、组织(zhi)进行可能(neng)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ti)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di)二十(shi)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ti)出(chu),报(bao)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fei)列入中央预算。

第(di)二十(shi)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chu)贡献(xian)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shi)度、严谨。

第(di)二十(shi)七(qi)条 禁止使(shi)用(yong)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di)四章 法律责任(ren)

第(di)二十(shi)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neng)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ti)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bao)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wei)或者有(you)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ta)个人或者组织(zhi)进行可能(neng)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ti)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bao)批评;相关候选者有(you)责任(ren)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di)二十(shi)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wei)或者有(you)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di)三(san)十(shi)条 获奖者剽窃(qie)、侵占他(ta)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ta)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ta)不正当手段(duan)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bao)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hui)奖章、证书(shu)和奖金,并由所在单(dan)位(wei)或者有(you)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di)三(san)十(shi)一条 提(ti)名专家、学者、组织(zhi)机构提(ti)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ta)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bao)批评;情(qing)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ti)名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wei)或者有(you)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di)三(san)十(shi)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di)二十(shi)七(qi)条规定的,由有(you)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条 对(dui)违反本条例规定,有(you)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zhi),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ku),并共享至全国信用(yong)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you)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di)三(san)十(shi)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ti)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ta)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bao)有(you)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di)三(san)十(shi)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zhi)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lan)用(yong)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责任(ren)。

第(di)五章 附 则

第(di)三(san)十(shi)六条 有(you)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qing)况,可以设立(li)部级科学技术奖;省(sheng)、自治区、直辖市、计(ji)划单(dan)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li)一项(xiang)省(sheng)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di)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bao)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you)关单(dan)位(wei)备(bei)案。

设立(li)省(sheng)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ti)高奖励质(zhi)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ta)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dan)位(wei),不得设立(li)科学技术奖。

第(di)三(san)十(shi)七(qi)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li)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li)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ren)何费(fei)用(yong)。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dui)社会力量设立(li)科学技术奖的有(you)关活动进行指导服(fu)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di)三(san)十(shi)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 人民日报(bao) 》( 2024年05月31日 14 版)

发布(bu)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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