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fang)公积金管(guan)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fang)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5月(yue)31日(ri)联合印发了《关(guan)于继续支持提取住房(fang)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fang)首付款的通知》(南金规(gui)〔2024〕1号)。通知提出,2024年6月(yue)1日(ri)至2025年5月(yue)30日(ri)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cun)人及配偶在(zai)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fang)(以签(qian)订商品房(fang)买卖合同时(shi)间为准)且符合住房(fang)公积金购房(fang)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fang)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fang)企业预售资金监(jian)管(guan)账户用于支付购房(fang)首付款。
2025年5月(yue)31日(ri)前(不含)已申请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cun)人应最迟于2025年8月(yue)29日(ri)办理购房(fang)提取转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