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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发布: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作,有关,规定
2024-07-23 00:40:35
《稀土管理条例》发布: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作,有关,规定

国务院总理(li)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li)条例》(以下简称(cheng)《条例》),自2024年10月(yue)1日起施行。《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que)工作原则。规定稀土管理(li)工作应(ying)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de)路(lu)线(xian)方针(zhen)政策、决策部署,坚(jian)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zhang)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zhan)的(de)原则。

二是加强稀土资源保护。明确(que)稀土资源属(shu)于国家所有(you),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三是健全稀土管理(li)体制。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deng)有(you)关部门在稀土管理(li)方面的(de)职(zhi)责,明确(qu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li)有(you)关工作。

四是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zhan)。明确(que)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zhan)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pin)、新材料(liao)、新装备的(de)研发和应(ying)用。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ying)当遵守有(you)关矿产资源、节能(neng)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de)法律法规,保障(zhang)实现绿色发展(zhan)、安全生产。

五是完善(shan)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xi)。规定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li)。进一步规范稀土综合利用,建(jian)立(li)产品(pin)追溯制度(du),严格流通管理(li)。

六是明确(que)监督管理(li)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you)关部门按照职(zhi)责分工对稀土的(de)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产品(pin)流通、进出口等(deng)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li)。对非法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deng)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ying)的(de)法律责任。

稀土管理(li)条例

第一条 为有(you)效保护和合理(li)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zhan),维(wei)护生态安全,保障(zhang)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you)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境内从(cong)事稀土的(de)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产品(pin)流通、进出口等(deng)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稀土管理(li)工作应(ying)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de)路(lu)线(xian)方针(zhen)政策、决策部署,坚(jian)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zhang)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zhan)的(de)原则。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shu)于国家所有(you),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de)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五条 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zhan)实行统一规划。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you)关部门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zhan)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pin)、新材料(liao)、新装备的(de)研发和应(ying)用,持续提(ti)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tui)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zhi)能(neng)化、绿色化发展(zhan)。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li)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li)政策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deng)其他有(you)关部门在各自职(zhi)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li)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li)有(you)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deng)有(you)关主管部门按照职(zhi)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li)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you)关部门确(que)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que)定的(de)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bu)得从(cong)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ying)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li)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you)关规定取(qu)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deng)项目,应(ying)当遵守投资项目管理(li)的(de)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you)关规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zhan)、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deng)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li)。具体办法由(you)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zhan)改革等(deng)部门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ying)当严格遵守国家有(you)关总量调控管理(li)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bu)得以稀土矿产品(pin)为原料(liao)从(cong)事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的(de)企业,应(ying)当遵守有(you)关矿产资源、节能(neng)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de)法律法规,采取(qu)合理(li)的(de)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you)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de)稀土产品(pin)。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deng)部门建(jian)立(li)稀土产品(pin)追溯信息系(xi)统,加强对稀土产品(pin)全过程追溯管理(li),推(tui)进有(you)关部门数据共享。

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pin)出口的(de)企业应(ying)当建(jian)立(li)稀土产品(pin)流向记录制度(du),如实记录稀土产品(pin)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pin)追溯信息系(xi)统。

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pin)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de)进出口,应(ying)当遵守有(you)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li)法律、行政法规的(de)规定。属(shu)于出口管制物项的(de),还应(ying)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de)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按照实物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相结合的(de)方式,完善(shan)稀土储备体系(xi)。

稀土实物储备实行政府(fu)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不(bu)断优化储备品(pin)种结构数量。具体办法由(you)国务院发展(zhan)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you)关部门根据保障(zhang)稀土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重要程度(du)等(deng)因素,划定稀土资源储备地,依法加强监管和保护。具体办法由(you)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you)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稀土行业组织应(ying)当建(jian)立(li)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li),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you)关部门(以下统称(cheng)监督检查部门)应(ying)当依照有(you)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zhi)责分工对稀土的(de)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产品(pin)流通、进出口等(deng)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li)。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you)权采取(qu)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ti)供有(you)关文件和资料(liao);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you)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you)关的(de)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de)场所进行调查和取(qu)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de)稀土产品(pin)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de)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de)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you)关人员应(ying)当予(yu)以配合,如实提(ti)供有(you)关文件和资料(liao),不(bu)得拒绝、阻碍。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bu)得少于2人,并应(ying)当出示有(you)效的(de)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部门的(de)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悉的(de)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you)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you)下列行为之一的(de),由(you)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yu)以处罚:

(一)稀土开采企业未取(qu)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开采稀土资源,或者超出采矿权登记的(de)开采区域开采稀土资源;

(二)稀土开采企业之外的(de)组织和个人从(cong)事稀土开采。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li)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de),由(you)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zhi)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de)稀土产品(pin)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de)罚款;没有(you)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bu)足50万(wan)元的(de),并处100万(wan)元以上50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情节严重的(de),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jie)负责的(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jie)责任人员依法给予(yu)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you)下列行为之一的(de),由(you)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de)稀土产品(pin)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jie)用于违法活动的(de)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de)罚款;没有(you)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bu)足50万(wan)元的(de),并处200万(wan)元以上50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情节严重的(de),由(you)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de)组织和个人从(cong)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pin)为原料(liao)从(cong)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de)稀土产品(pin)的(de),由(you)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you)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de)稀土产品(pin)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jie)用于违法活动的(de)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de)罚款;没有(you)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bu)足50万(wan)元的(de),并处50万(wan)元以上20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情节严重的(de),由(you)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稀土产品(pin)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违反有(you)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de),由(you)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deng)有(you)关部门按照职(zhi)责依法予(yu)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pin)出口的(de)企业不(bu)如实记录稀土产品(pin)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pin)追溯信息系(xi)统的(de),由(you)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you)关部门按照职(zhi)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wan)元以上2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拒不(bu)改正的(de),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jie)负责的(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jie)责任人员处2万(wan)元以上5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对企业处20万(wan)元以上10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zhi)责的(de),由(you)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jie)负责的(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jie)责任人员给予(yu)警(jing)告,对企业处2万(wan)元以上1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拒不(bu)改正的(de),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jie)负责的(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jie)责任人员处2万(wan)元以上5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对企业处10万(wan)元以上50万(wan)元以下的(de)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的(de)企业,违反有(you)关节能(neng)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de),由(you)相关部门按照职(zhi)责依法予(yu)以处罚。

从(cong)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shu)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pin)进出口企业的(de)违法违规行为,由(you)相关部门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you)关信用信息系(xi)统。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li)工作中滥用职(zhi)权、玩忽职(zhi)守、徇私舞弊的(de),依法给予(yu)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li)行为的(de),依法给予(yu)治安管理(li)处罚;构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de)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pu)、钕、钷、钐、铕、钆、铽、镝、钬(huo)、铒、铥(diu)、镱、镥、钪、钇等(deng)元素的(de)总称(cheng)。

冶炼分离,指将稀土矿产品(pin)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hun)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de)生产过程。

金属(shu)冶炼,指以单一或者混(hun)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为原料(liao)制得稀土金属(shu)或者合金的(de)生产过程。

稀土二次资源,指经加工可使(shi)含有(you)的(de)稀土元素重新具有(you)使(shi)用价值的(de)固体废物,包(bao)括但不(bu)限于稀土永磁废料(liao)、废旧永磁体以及其他含稀土废弃物。

稀土产品(pin),包(bao)括稀土矿产品(pin)、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shu)及合金等(deng)。

第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de)其他稀有(you)金属(shu)的(de)管理(li),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的(de)有(you)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yue)1日起施行。

来源|观(guan)察者网综合新华(hua)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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